《21世纪英文报》边万莉北京报导"帮助他人打款,一天就能赚上千块钱",见到这种工作,你会不会动心呢?使用本人的帐户进行网络支付是否可以进行网络支付?如果你这么做的话,很容易就会被判刑,甚至是罚款。
做正确的投资,才是最保险的。欢迎收看21世纪财经日报新开的《投教121》节目,这一期我们将为您带来有关虚拟货币的知识,不要再糊涂地出错。接下来,我们进入主题。
这十几年来,因为虚拟货币的暴利,让很多人都加入了进来,但同时也催生了很多的犯罪行为。在对2022年有关判决文件进行整理后,欧科云链研究院与公安机关第三研究所(UC)的数据分析中,三大类犯罪案件以“帮助”(“帮信”)、“掩饰”、“隐瞒”(“掩隐”)、“欺诈”(欺诈)为主,共占75%以上。
欧科云链研究院研究员蒋照生认为,在这个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虚拟钱币”是一种新兴的刑事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空间中存在着大量的新型犯罪。在网络空间中,针对网络空间中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中存在着大量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中的网络空间。例如,使用嵌入监控,利用植入技术手段,对区块链网络中的重要数据进行积极的采集并进行分析,从而可以查明犯罪资金的来源及去向。技术创新不仅可以作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矛”,而且可以作为保护数字安全的“盾”。
替别人收钱,还可以拿到“好处费”?
耿某今年开始在网络上寻找一份名为“虚拟货币买卖”的工作,为的是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收款、提现和转账,赚取“好处费”。耿某明知这样做是犯法的,为了躲避警方的追查,便找到了两个熟人,并承诺给他们一笔钱,让他们帮这个电信诈骗集团把钱汇过来。
石家庄市裕华派出所裕兴派出所在今年三月中旬,收到了上级领导提供的关于王某最近几天多个账户出现了不正常的现金流动情况,并被怀疑有“帮信”活动。裕兴大队经快速反应后,于3月13号于河北省辛集市成功抓捕了王某。经过调查,王某曾在2021年末因为出售信用卡的罪名而被判刑,但他至今还没有改过自新。这是一种“帮信”行为。在二月份,王某还应其好友耿某之请,利用其信用卡为耿某收款、提现,并收取200至300元的“辛苦费”。短短一个多月,王某就已经赚了一万多元。
经王某交代,警方于三月二十一日将其“上线”耿某捉拿归案。经过审讯,耿某对其与王某某、王某一起为一家电信公司进行“洗钱”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耿某的供述,他在二月底的时候,在一个网站上发现了一个招聘“兼职”的信息,声称可以让你一天赚一千块钱。耿某心中一动,便将此人添加为朋友,其真实工作便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帐户,接受此人的汇款,然后取出现金,然后将资金转入此人所给的新帐户。耿某心中清楚,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洗钱”,而这个人极有可能是一个电信诈骗集团的一员。
尽管明知这是违法行为,但耿某还是认为只要能得到一笔二三千块钱的“好处费”,就可以铤而走险。耿某为规避风险,让王某和王某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帐户,收取“上线”打来的钱,然后王某和其他几个人先去提款,然后将钱转入耿某的帐户,耿某在扣掉“好处费”之后,将剩下的钱打到“上线”名下。
截止到目前为止,耿某和他的同伙的银行帐户中已经有超过700多万的现金流动。目前,以耿某为首的几名男子已经被裕华公安机关以“协助”罪名逮捕,其余几名嫌犯仍在抓捕之中,案子还在审理之中。
什么是协助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7条之二,在知道别人在使用网络进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还为别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援,以及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相应的罚款。
耿某究竟会面对什么样的惩罚,在最近一段时间,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个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从中我们就能看出一些端倪。
李某辉于2021年四月成立了一间工作室,将自己的账户与一家网络游戏公司进行了绑定,然后以“低买高卖”的形式,将自己的账户与之捆绑,从中获取利润。并纠集李某远等人,将购买硬币的资金集中在其本人的账户上,再转入李某辉的账户。在2021年4-6月份,从李某源中国建设银行卡1个,从李某辉4个银行卡1个,直接转账30万元。受害人陈某和另外5名受害人分别从李某远和李某辉的账户上转账了9190元。其中,李某辉和李某远的不法收入为13400元,由二人平分。
经审理,李某辉、李某远等人在知道有人通过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向其进行交易、结算,并对其进行非法交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们的行为均已经成立了帮助计算机犯罪的罪名。最后,法庭以李某辉和李某远两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和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款4000元和3000元。另外,对李某辉和李某远退回的非法收入6700元进行了追缴,并将其充公。
论虚拟财产罪的七个特点
近几年,虚拟货币类犯罪的数目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稳定与人民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安部三研究所和欧科云链研究所的数据,2022年,虚拟货币的四种主要犯罪方式:洗钱、诈骗、传销和赌博,分别是54.72%和21.13%,而赌博和传销的比例,则在6%左右。
蒋照生对21世纪英文报说,从本质上来说,虚拟货币是一种下游的犯罪,不能与其所处的上游犯罪相分离,而且,虚拟货币所处的上游犯罪,也是一种比较集中的行为,其中百分之九十都是以传销、欺诈、赌博为主的。
本文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空间中存在着一种新的网络空间。相对于其它犯罪类型,根据欧科云链研究院和公安机关的分析,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犯罪表现出了七个方面的特点,分别是:作案手法专业化,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团伙规模庞大,犯罪类型多元化,涉案金额巨大,涉众型显著,跨地域代表性强。
凶手的手段很高明。与传统的犯罪方式相比,虚拟货币犯罪多以区块链为基础,对其核心成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数字金融理论和数字化实践能力。虽然大部分都是中专以上的学生,很少有人会使用这些技术,但他们的核心成员,在技术上却要比一般的犯罪组织强得多。
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秘。由于内部和外部等多种原因,使得网络游戏中的网络游戏变得更加隐蔽。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买卖,因此,它的自由度和便捷程度都很高,但是,它本身所具备的分散和匿名特性,使得监管部门很难对其进行跟踪和审核。其次,罪犯在进行犯罪时,也会利用诸如混币器、跨链交易、交易平台等技术手段,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更加隐蔽;而且,很多犯罪组织都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违法犯罪,一般人很难发现。
黑帮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监管部门对各种虚拟货币的打击不断加大,在各种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的后面,逐步形成了有组织有预谋的大型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通常等级森严,分工明确,合作密切,不同于一般网络犯罪的“广撒网式”,犯罪过程更为清晰,犯罪目标更为明确,造成的社会影响与危害性更大。
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虚拟货币行业的发展可谓是一日千里,与其相关的各种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相互交织,相互叠加。近几年来,犯罪分子往往利用 NFT、 DeFi、 GameFi、社交网络等新兴的虚拟货币形式,逐渐形成了各种新的犯罪形式,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随着虚拟货币监管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对类似案例的处理经验的不断累积,我国监管机关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的裁定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许多以前很难判断的虚拟货币案件都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这是一笔很大的数目。一般情况下,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犯罪都是以网络社区为基础,对网络社区进行了快速的宣传,尽管单一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并不大,但是利用社区的指数级扩散效应,可以让涉案的资金在很短的时间里得到快速的累积。例如,在2022年,虽然涉虚拟货币的案件数目出现了明显的减少,但是,其平均涉案金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根据 SAFEIS安全研究所的数据,2021年,我国的虚拟货币犯罪的平均涉案金额是364万元,2022年,增加到了2845万元,增长了681.59%。
群体性强。一般情况下,在虚拟货币犯罪中,涉及到的人数非常多,涉及到的人员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他们涉及到了金融、技术、财务、营销等专业的各个方面,但其中有许多人甚至在一开始就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因为其特殊性以及隐蔽性,所以很难在初期就被识别出来,当被识别出来时,一个案子就会涉及到数千名受害人。
具有代表性的跨地区特性。虚拟财产类犯罪大多依赖于网络技术,其在跨地域实施犯罪上有着自然的“优势”;再加上世界各地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对监管态度的极大差别,这也为虚拟货币犯罪的跨区域作案提供了一个客观环境。为了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相抗衡,许多不法分子会将与虚拟货币犯罪有关的主体和关键工具设在国外,但是他们的攻击目标依然是本国人民。最近两年,这个倾向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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