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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8月12号,我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数字人民币试点区域”,将率先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和冬奥会等区域开展“双封闭式”的试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其它区域。
这个通知刚刚发出,有些人就在公共交流平台上发出了欢呼声,他们认为自己购买的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币等,马上就要被合法化了,并且被国家承认为流通货币。但是,事实上,数字人民币和虚拟货币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法定货币,它与现金一样,拥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像是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因为没有政府的信誉,所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No.1
有刑事嫌疑
中国央行和其他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其进行了定性,指出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虚拟物品,不具备任何形式的法定身份,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一种货币,不过,比特币是一种网络上的商品,公众可以自愿参加,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互联网依赖性,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随意流动的物品,因此,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01
2017年湘07-刑初45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刘某于2014年11月与人合作,购买美国一家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向中国内地推销“网络黄金”这一虚拟货币。2015年10月,冉某联络了刘某,要求刘某与其一起在中国内地进行新型网络游戏的宣传。当年十一月,刘某向美国一家软件公司申请,研制了一种名为“天合积分”的新型虚拟货币,也就是俗称“天合币”。刘某和冉某商量后,按照“网络黄金”的模式,建立了“天和点数”的奖励方案,销售模式,并以刘某和某公司的名字,将“天和点数”推向中国内地。刘某于2015年11月20日委派冉某担任该公司中国内地市场销售主管。
天合公司的积分制和营销模型规定,加入该公司的成员必须支付最低金额为10,000元或者10,000元以上的货币,才能获得该公司的会籍。按照成员和下属的捐款多少,他们分为星级、黄金、钻石等十五个等级,捐款多了,他们的捐款多了,等级也就高了。在成员的投资当中,可以将两种方式进行区分,分别是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在这两种方式当中,动态收益被划分成了直推奖、级差奖、平级奖,根据成员交纳资金的70%来计算,也就是 PV值。直接推荐的成员,可以获得新成员投资 PV的百分之十。级差奖金是指在发展新成员之后,下属成员的投资金额与上级成员与下属成员之间的佣金比率之差的乘积;“同等级奖励”指的是,如果你的推荐人和你的引路人是一样的,那么你的引路人将会得到0.5级奖励。成员之间根据推举与安排的联系,构成了成员之间的引举与安排网络,成员之间的等级构成了“太阳射线”型的等级结构。刘某和冉某为推广天合点数,大肆宣扬“天合点数”可获利,将“天合点数”作为一种“包装”,并声称“天合点数”具有“五种生财之道”等。
犯罪嫌疑人冉某,孟某,邓某的私人帐户,以及公司帐户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共921187214.91元。
刘某、冉某等人打着销售虚拟货币的幌子,让参与者缴纳会员费用,然后根据会员的等级划分,以发展会员人数的多少,进行回扣,从而诱导参与者不断地发展新会员,从而诈骗钱财,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而且是非常严重的犯罪。
02
2020年度粤刑法终6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7年11月-2018年3月,郝某、杨某与崔某等人共同利用“天易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举办会议、培训、发展下属等形式,将 LCC文化传播平台上的虚拟货币以“高收益”的形式出售给大众,并以此为诱惑,诱导大众进行资金投入。在此过程中,郝某作为香港三道公司的执行总监,在 LCC网络视频网络平台上做讲座,杨某作为天易家禾公司的执行总监“杨舜琂”和“杨明心”,在 LCC网络平台上做广告,为大众做广告,还为一些投资人提供了一个回收的银行账号,并为他们收购了 LCC网络平台上的虚拟货币。经过法律上的核算,举报的700多个集资参加人中,85个人(其中一些是共同报案人)提供了汇款记录,经过计算,投资和亏损金额合计为22842621.25元。
郝某和杨某两个人在网络上以虚假的名义进行非法买卖,以虚假的名义进行集资,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且集资金额特别巨大,其所犯罪行都已经构成了集资诈骗犯罪。
03
金融欺诈案(2020年度皖06刑事诉讼法第13条)
万某于2017年9月在黄冈建立了“某公司”,由万某为公司的实际掌门人,聘请了杨某为公司的总经理,郭某为公司的会计,潘某为公司的考勤和工资发放。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万某经别人联络曾某,请曾某建立一个“微交易”系统,曾某就在网上建立了一个“微交易”系统,并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篡改,由万某负责,并对系统进行技术支持,如对系统进行维护。从2018年1-8月份,万某等人以盈利为诱惑,诱导顾客对该平台进行巨额投资,然后利用杨某和郭某在后台篡改资料,使顾客赔钱,从而使顾客赔钱,最后又利用受害者赔钱来达到公司盈利和自己抽成的目标。
万某和他的同伙,是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一个犯罪集团,并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诈骗,骗取金额达753834.35元,是一个极其巨额的犯罪,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一个犯罪集团。
以虚拟货币为犯罪手段,还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No.2
公民为争夺虚拟财产而向法庭提起诉讼能否获得支持?
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争议
(湘0626民初第3449号)
“委托契约”是指当事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其委托给受托人,并将其委托给受托人。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委托和接受委托的行为也没有任何不同。本案纠纷的主要问题在于,被告有没有给原告支付过价值13×××00元的虚拟货币。经审理,本案中,原告对被诉方进行了人民币的付款,以及被诉方将虚拟资金汇入“红福”公司“霸屏天”帐户的时间,都是在同日进行的,这一事实与其对虚拟货物进行快速交割的特点相吻合。据罗某晋的证言,该用户名“红福”和用户 ID为“428536”的“霸屏天网”帐号,是该用户名下的。另外,从被告提供的转账单据、转账记录(红福帐号)和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被告在接到原告打来的13×××00元的转账后,当日就将13×××00的虚拟货币转到了“红福”帐号和 UID “428536”的“霸屏世界”帐号上。故,应当确定被诉人已将13×××00的虚拟货币支付给了原告。实际上,据罗某进和张某的证言,双方在交易时,罗某进和原告在同一家茶馆里,而罗某进则以中间人的身份,向被告提供了一份关于购买虚拟货币的短信,并向对方发送了一份关于支付的短信,包括一份关于支付虚拟货币的短信。从红福的账户上的几张照片来看,他是在向罗某进和原告方明示自己已经完成了对霸屏天下的收购,考虑到游戏中的快速支付特性,所以,如果游戏中的钱没有到,罗某进和原告方肯定会立即表示反对。但是,原告和罗某不但没有对交付行为、虚拟货币的价格等进行过多的质疑,而且在很久以后也没有对此进行过多的质疑。当《霸屏天下》 APP被关闭,游戏里的游戏币被冻结,游戏币也被冻结,他就说自己一年多来都没有拿到过游戏币,还说“红福”这个帐号不是他自己的,这违背了他的诚信,也违背了他对游戏币的买卖原则。故,原告要求其支付的金额为13××00元的游戏币,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总而言之,被告(受托人)已履行了对原告(委托人)的所有委托事项,也就是替原告用13×××00元人民币购买13×××00虚拟货币。双方均已完成了本委托协议。故,我们对原告要求其退还13×××00元的要求,不予以支持。
在虚拟货币的买卖过程中,还会牵涉到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的问题。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有人委托别人代为购买虚拟币而产生争议的时候,在没有牵扯到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将会以普通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来进行审判,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要想要证实自己已经交付或购买了虚拟币,就一定要提供证据,在起诉之前,收集好有关的证据,才能赢得诉讼,如果这个平台参与了非法的犯罪行为,又一次出现了难以进入的情况,那么,要求退还购买虚拟币的资金,也会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得到支持。
No.3
法律提示
(1)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有很大的区别,不要被商业部发布的电子货币的公告所误导,认为它将来也会成为一种通用的货币。
(2)从2017年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就将其定义为非法集资,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代币,募集“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币,这些都是非法的,被指控为非法发行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3)虽然这款游戏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但是它也有可能变成一些不法之徒的作案手段,如果这款游戏被认定为是一款游戏,那么就有很大的风险,甚至有可能被认定是一款游戏中的游戏。